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案例
案情简介:患者王某,男,私营企业主, 2002年3月,王某因阴茎肿块到某大医院就诊,发现右侧腹股沟淋巴结手触可及,立即被收住入院。经过检查发现王某患有阴茎分化型磷癌,即被施行阴茎部分切除及双侧腹股沟淋巴结活检术。手术中发现右侧腹股沟淋巴结1.0cm,质地硬,左侧腹股沟淋巴结0.5 cm,质地软。然而病理检查发现,左侧腹股沟淋巴结有肿瘤累及,右侧没有。医院遂即为王某施行了左腹股沟淋巴结清扫术。然而病理报告发现取出的九枚左腹股沟淋巴结未见肿瘤累及。
王某回家后发现左腹股沟仍有肿块,而且呈进行性增大趋势,于是立即感到了另一家大医院,经检查后,该医院立即为其施行了有腹股沟淋巴结清扫术。病理报告发现,右腹股沟纤维结蒂组织中转移性中-高分化磷癌结节。医院遂即为王某进行化疗,但由于被耽搁了四个月,王某的肿瘤细胞转移到了肺部,体质日趋虚弱。
王某无法接受这一事实,提起了诉讼。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及分析(非本团队律师代理):
鉴定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理由:1、整个医疗过程中未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2、阴茎癌行部分切除术同时按照常规行双侧淋巴结活检,根据左侧淋巴结阳性的病理报告行左侧淋巴结清扫术符合诊疗常规;3、患者的病情症状与阴茎癌发展自然规律相符,与医院的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律师策略:申请司法复核鉴定,法院予以采信。
司法复核鉴定结论:医院在对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与其阴茎癌肺部转移无因果关系。
理由是:1、据医院病理申请单记载:右侧检材(带线)组织结节1.5×1.0cm,左侧检材(不带线)组织结节0.5×0.5cm。而病理切片中组织大者为左侧,有磷癌侵润;组织小者为右侧,无肿瘤侵润。结合该院B超和临床检查结果,上述描述与病理切片组织的标识不相符,致临床清扫腹股沟淋巴结左右位置有误,故院方存在过错。2、对阴茎癌行一次阳性淋巴结清扫未违反诊疗常规。 3、肺部磷癌病变考虑为血行转移所致。
诉讼策略: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法院予以同意。
质证结果:经过代理律师当庭质证,法院最后认定,鉴定人认为原告“肺部磷癌病变”“考虑为血行转移所致”也仅是倾向性意见,并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以现在的医学理论,无法绝对排除癌细胞是通过淋巴转移的可能,故鉴定人据“肺部磷癌病变”“考虑为血行转移所致”的倾向性意见,得出被告“过错与原告的阴茎癌肺部转移无因果关系”的结论,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定:法院最后认定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点评:鉴定结论只是证据之一,代理律师如果提出合法的理由,也可以全部或部分否定鉴定结论,但需要代理律师有深厚的医学功底和法律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