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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参照新标准获高额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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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参照新标准获高额赔偿案

  案情简介:患者周某,男,26岁,硕士,因突发右侧肢体无力2小时,伴头晕至上海某医院就诊,经CT检查:左侧脑出血,出血量约为13ML,诊断为:高血压性脑溢血。医院予住院治疗,入院时患者神志清楚,可以行走。
  入院后医院给患者一级护理,静脉降血压,监测血压、神志、呼吸、心率等,体现了医院对患者病情的重视。
  入院后第三天医院将静脉降血压改为口服降血压,护理等级调为二级,停止观测,第四天上午医院为患者复查一次CT,提示出血量明显增加,下午患者出现昏迷,经过抢救无效死亡。
  代理律师受理该案后,诉至法院,庭前与医院协商,医院认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同意协商,医院  要求法院依法委托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区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会上,代理人虽经据理力争,但从鉴定专家的提问中明显感觉到个别专家的倾向性。
  区医疗事故鉴定分析及结论:医院在患者的诊治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诊疗常规的情况,患者的死亡是疾病演变过程所致。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
  根据该结论,医院无任何过错,患者将得不到任何赔偿。代理律师提出市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
  市医疗事故鉴定策略:鉴定会上,代理律师提出医院在4个方面存在明显过错:1、医院在护理和观察措施方面存在过错;2、医院在血压的治疗上存在原则错误;3、医院对颅内出血的监测和手术指征的适用方面存在严重过失;4、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并进行了充分论证。
  市医疗事故鉴定分析主文:鉴定专家认为:医院在患者病情加重的情况下,临床观察不够严密,诊疗措施不够有力,未及时复查CT以判断患者病情变化,以上医疗过失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市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诉讼策略:本医疗事件发生在2002年4月,经过近2年的诉讼及鉴定,上海市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于2004年1月份作出,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死亡患者,《解释》的赔偿标准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高(详细情况见本站快递相关内容),但2004年5月1日以前法院受理的案件不适用该《解释》。
  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参照新标准赔偿,否则患者将撤诉,到2004年5月1日后再行起诉,起诉要求可能会更高,最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医院赔偿患者20万元,该赔偿标准比现行标准要高出15万元左右(注:该患者住院时间很短,相关医疗、误工等费用极少;另外该案患者在遥远的外地,诉讼及鉴定的所有过程都是代理律师完成的,患者亲属充分信任代理律师,即使在第一次鉴定失败的情况下也没有给代理律师任何压力)。
  点评:该案例可能是国内第一例参照《解释》来赔偿的案例,律师的智慧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患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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