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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的劳资争议(续1):企业合并后,原劳动合同能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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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的劳资争议(续1):企业合并后,原劳动合同能解除吗?

 
【编者按】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在这些改制过程中,就出现了买断工龄、员工入股、原劳动合同履行等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劳动争议。本期我们请到长期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专家,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正确处理企业资产调整中出现的劳动争议,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专家简介】
梁 枫
资深人力资源管理与劳资争议专业律师、北京上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会会员。擅长顾问式服务,担任数十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及人力资源专项法律顾问,以专业顾问身份介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尤其擅长企业劳资争议处理。业务专长领域: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建筑工程及非政府组织法治能力建设。《中国改革报》、《中国劳动保障报》、《北京青年报》、《华夏时报》、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曾多次予以专访和报道。

案例一

【案情简介】 
费女士与某矿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间,该矿业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与某燃料公司进行了合并,成立了某动力公司。该动力公司成立后,以原劳动合同公司方主体已变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员工与该动力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按不愿签订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费女士因其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无须签订新合同而予以拒绝,该动力公司随即做出了解除与费女士原劳动关系的决定。
费女士认为该动力公司是由矿业公司与燃料公司合并成立的,矿业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应当由合并后的该动力公司承继;自己仍在原岗位工作,原矿业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由该动力公司继续履行,不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况,因此该动力公司做出解除原劳动关系的决定缺乏依据,要求该动力公司继续履行自己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
该动力公司则认为其是由原矿业公司和燃料两公司合并之后成立的新公司,公司名称、实质都已发生变更,费女士与矿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费女士应当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现因费女士拒签新合同,而矿业公司已不再存在,该动力公司可以解除费女士与矿业公司原有的劳动关系。
双方由此发生劳动争议,费女士遂将该动力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费女士的申诉请求,裁决该动力公司不得解除与费女士的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专家点评】
焦点一: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谁承继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一般来讲,法人组织本身的变更,主要表现为分立、合并两种情况。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而对于公司分立来说,也同样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情况,即前者是指分立出一个新公司后原公司仍然存在,后者是指分立后原公司解散。除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能因为原来的法人组织合并或分立,便将其过去的权利义务一笔勾销。

分立是从原来的一个法人当中分出两个或者多个法人组织;合并是将原来的两个或者多个法人合并成一个新的法人组织。不能因为原来的法人组织分立或合并,便将其过去的权利或义务一笔勾销。
本案例中出现的是企业合并的情况,原来由矿业公司或燃料公司分别承担的权利或义务就应当由该动力公司继续承担。


焦点二:企业合并能否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项规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合同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如果要解除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了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则解除行为成立,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则解除行为不能成立。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合同不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分立而解除,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有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企业合并不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然,用人单位在合并、分立后履行原劳动合同发生困难的,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协商变更或协商解除。如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经协商又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原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赔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本案例中该动力公司认为两厂合并,其原有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员工无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这是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误解。实际上,矿业公司被合并后,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并未消失,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其他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之前,动力公司接替矿业公司的位置,成为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方的当然主体(实际上,当矿业公司不存在以后,动力公司应与费女士办理劳动合同主体名称的变更,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内容)。只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转移。当然,如果费女士与原矿业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事先约定若公司合并,劳动合同即终止,那么当这种情况出现时,矿业公司就可以与其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矿业公司与燃料公司合并后成立的动力公司也就没有义务与费女士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履行劳动合同,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因此,在本案例中,该动力公司应当依法继续履行与费女士的原订劳动合同,如要变更或解除,也应协商进行,如未经协商也无其他约定事项的,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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