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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员工的处理(续4):凭什么认定我严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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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员工的处理(续4):凭什么认定我严重失职?

【案情简介】
秦某为某电器公司的大区销售经理,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5年。2002年以来因公司总经理一职变动频繁,内部管理比较混乱。2004年11月接连发生了三起因秦某作为大区销售经理领导不善,而导致的客户投诉累及公司赔款的事件,公司为此蒙受了8000元的经济损失。为此,公司现任总经理十分恼火,要求人力资源部对秦某按照“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进行处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按照总经理的批示,向秦某下达了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且未向秦某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秦某接到要求其离职的通知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辩称公司对其作为大区销售经理的职位没有明确具体的岗位职责要求,其既管理市场销售,也负责进货、检验等工作,工作繁杂疲于应付,且公司多头领导,管理混乱,不能认定2004年11月的三起事件是因自己“严重失职”而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要求该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
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秦某的申诉,裁决该公司向秦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专家点评】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企业也在运用此条款处理严重违纪的员工。


焦点一: 如何认定秦某有严重失职行为
如果要认定秦某的严重失职行为,首先需要明确秦某所任职的销售经理的岗位职责是什么,他是否没有履行其中的主要职责。
本案中,经劳动争议仲裁员调查,公司只在秦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要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且要保证工作的质量”。事实上,该公司对大区销售经理并没有明确的岗位职责描述,这就出现了即便秦某在工作上存在过错,也确实因领导不力导致经济损失,但因缺乏依据而无法认定秦某是否存在严重失职的情况。


焦点二:如何认定秦某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本案中,要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秦某,就需要认定该公司蒙受的8000多元经济损失,能否因秦某造成,构成了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从案件情况来看,该公司决策及授权体系混乱,很难明确造成多次投诉及8000元经济损失的责任归属,无法确认造成这些经济损失的原因能否全部归咎于秦某。同时,经仲裁调查,该电器公司在员工手册中只规定了“对于造成的损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予以扣除”的规定,更没有明确规定经济损失的大小、严重与否的评判标准,无法认定这8000多元便是“重大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本案也给广大企业管理者以警示,如果企业需要运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1. 要有完善的岗位职责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职位说明书,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这是明确界定严重失职与否的重要前提;
2. 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对经济损失的性质和大小加以量化。
只有同时具备这两点,用人单位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对严重违纪的员工实施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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