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试用期内被解雇可获补偿?
问:我在一家杂志社工作,一开始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到了2个多月的时候,单位说,杂志社面临停刊整顿,我就马上被辞退了。我听人说在试用期内单位可以随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不给员工任何补偿。但前不久我听说有一个法院判决,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解雇了,却得到了经济补偿!请问:像我这种情况能不能得到补偿?员工如果在试用期内被解雇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答: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考察期。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部相关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试用期内,劳动者在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试用期内,劳动者自己也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还有两点一定注意:
第一,试用期间,当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理由一定是“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你在提问中提到的案例,就是因为该公司是因为自身原因解聘了尚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因此,法院判决其向被解聘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正确的。至于你的情况,如果杂志社与你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因为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是因为单位方面的其他原因,则你完全有权利向单位要求支付应有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未按时支付,还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当于补偿金数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二,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实际上并非一律不允许支付经济补偿。在这些情况下,单位有权选择是否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只不过一般处于自身利益考虑,一般单位都会选择“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