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会费”最高490万—关于跳槽的法律分析
对于争议激烈的飞行员“转会”问题,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正在酝酿新的管理办法。新的办法或将突破去年五部委规定的210万元“转会费”上限。有知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该办法已经上报民航总局,正在征求相关部委的意见,“最快有可能9月底实施”。
这份《关于规范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的实施办法》(讨论稿)(下称《办法》),依据去年5月25日民航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等相关文件制定,主要适用于民航华东地区范围内发生的飞行人员流动以及相关的行为和活动。
为了遏制航空公司向跳槽飞行员索赔天价培训费,五部委文件规定了“参照70万~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办法》对这个条款进行突破,机型不同补偿标准也不同,最低仍以70万为基数,中型机飞行员上限210万,大型机350万,重型机490万元。
这样的飞行员跳槽费用可谓天价了,和国内足球运动员的一些大腕转会费用差不多了,不过相比之下飞行员的技术含量高了许多。不过《办法》一旦出台,除个别急需外,没有公司会花这么大代价替飞行员还债而引进某一个飞行员,中国飞行员流动是一句空话了。飞行员作为特殊人才对于航空企业极为关键,但笔者怀疑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禁止飞行员流动的限制或规定,部门这样出台的下位法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值得怀疑。
本期周末下午茶中,智联劳动关系顾问就跳槽问题提醒企业HR朋友,知悉企业关键商业秘密的员工是公司的财富, 但同时又可能对公司造成潜在的威胁和危险。
第一、商业秘密的界定
什么是“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护措施的企业信息。
尽管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的界定并不清晰,我国法律当中大部分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案件的处理依赖更多的还是一些司法解释或行政规章。但商业秘密的泄露对企业的影响却是致命的。一个企业可以没有自己的商标,没有自己的专利技术,但绝不能没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否则,这个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就是零。
智联劳动关系顾问提醒企业HR朋友,目前实践中关于商业秘密的界定原则是“从宽认定,充分保护”。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来讲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智联劳动关系顾问提醒企业HR朋友,以下几种情况就可以按“商业秘密”进行认定:
如果权利人将公知的经营信息用自己的体例编排,并通过自己的经营运作与之建立起了良好关系,这时候,该经营信息就会涉及企业的根本利益,一定情况下会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
被跳槽员工带走的“客户群体”,即使客户信息可以通过公共资源获取,但客户关系毕竟是经过了企业长期的发掘,维系和合作才培养出来的。
尤其是公司的公关部门,他们的工作往往是公司对关系的一种维系行为,因此,企业要注意与相关员工签订严格的保密合同,标明限制条件,切不可随便为之。
第二、关于合同的及时变更
实际活动中,很容易发生这样的事情,企业发生工商登记变动,将员工调往下属公司、关联公司服务,但并没有及时与员工签署新的劳动合同。智联劳动关系顾问提醒企业HR朋友,这样的做法,将导致企业的利益很容易受到伤害。
因为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意思协商一致的结果,其上记载的内容既包括双方的权利,也包括双方的义务。合同一方主体变更了,就意味着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发生了转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须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实践中,劳动合同一方主体A公司变更为B公司,但原先A公司与员工间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进行任何变更,因此,A公司与员工间的劳动合同对于B公司而言并没有法律效力了。这样一来,员工与B公司又未对服务期、违约金、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有任何约定,员工就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并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智联劳动关系顾问提醒企业HR朋友,新的用人单位应该向可能的新员工寻问有关以前的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尽管用人单位没有义务询问有关限制性协议的责任,但如果获悉员工需要遵守限制性的协议,它们就有责任采取正确的措施。因为忽略离职后限制协议,新的用人单位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