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期限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现状一览表
(时限以日计算,法律条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执行机关 |
项目 |
适 用 范 围 |
时限(日) |
法律条文 |
批准机关 |
羁押现状 |
公安机关 |
拘留 |
一般犯罪嫌疑人 |
7 |
69条 |
公安机关 |
看守所 |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
23 |
检察机关
|
逮捕 |
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 |
7 |
检察机关 |
复议 |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
立即 |
70条 |
释放 |
复核 |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准的提请复核 |
立即 |
上级检察院 |
公安机关 |
预审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
60 |
124条 |
公安机关 |
看守所
看守所
看守所
看守所 |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
30 |
|
上级检察院 |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
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
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延长60 |
163条 |
省、自治
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院 |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再延长60 |
127条 |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
重新计算 |
128条 |
公安机关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查明计算 |
检察机关 |
审查
起诉 |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
30 |
138条 |
检察机关 |
重大复杂的案件 |
延长15 |
改变管辖的案件 |
重新计算 |
公安机关 |
补侦 |
第一次补充侦查 |
30 |
140条 |
检察机关 |
审查
起诉 |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30 |
延长情况 |
15 |
公安机关 |
补侦 |
第二次补充侦查 |
30 |
检察机关 |
审查
起诉 |
第二次审查起诉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30 |
延长情况 |
15 |
法院 |
一审 |
审理公诉案件 |
45 |
168条 |
人民法院 |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延长30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
|
改变管辖的案件 |
重新计算 |
人民法院 |
检察机关 |
补侦 |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
30 |
166条 |
法院 |
一审 |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
重新计算 |
168条 |
检察机关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
抗诉上诉 |
上诉、抗诉案件 |
10 |
183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检察机关 |
人民法院 |
二审 |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
45 |
195条 |
人民法院 |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集团犯罪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30 |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
重新计算 |
194条 |
二审法院 |
死刑
复核 |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无期限 |
200条 |
最高法院 |
死刑
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
7 |
211条 |
执行机关 |
项目 |
适 用 范 围 |
时限(日) |
法律条文 |
批准机关 |
羁押现状 |
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第92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122条)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第125条)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未规定次数。(166条)
6、本表除重新计算、查明计算、无期限的外,将用羁押期限639日。
7、本表每月以30日计算。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