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首依新法判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
男子林某婚后经常殴打妻子,有一次竟然将妻子李女士打得昏睡一个星期。因无法忍受林某的所作所为,李女士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近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支持了李女士的离婚诉请,并判令林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 300元及给付李女士住房补偿款 30000元。据了解,该案是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天津市法院宣判的第一例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
原告李女士今年 32岁,是本市一家公司的职员。她在开庭时说,她与被告林某于 1994年结婚, 1995年二人生育一女。但婚后二人经常发生口角,林某经常无故大发脾气,摔砸东西,并经常打骂她和孩子,导致孩子一直由外公、外婆抚养。 2000年 8月的一个晚上,林某再次无故对其大打出手,将她打得遍体鳞伤,致其昏睡近一个星期。她与林某多次商谈协议离婚,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鉴于林某脾气古怪,且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她和林某离婚,孩子由她抚养,林某每月给付抚养费 400元,并判令林某为她和孩子安置住房,或给付住房补助,其他所有财产她可以放弃。
被告林某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对双方住房的承租和使用的权利,要求被告给其“无住房困难补偿费” 30000元。
开庭之后,法官对涉案事实进行了调查。法官经查得知,由于被告脾气不好,曾因生活琐事打过孩子和原告,为此原告曾起诉离婚,但被告不同意,并当庭悔过,法院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双方此后并未和好,原告一直住在其母亲家,被告未曾探望过女儿,也未承担对女儿的抚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也较牢固,婚后感情尚好。但由于被告脾气急躁,为生活琐事曾打过原告,原告曾诉请离婚。开庭时,被告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所悔过,请求给予改正机会。但是,法院驳回原告离婚诉请后,双方并未和好,被告亦无和好表现。且在本案诉讼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表现出对婚姻不负责任的态度,且无维系夫妻关系的愿望。现原告坚持离婚,法院应依法照准。原告主动放弃财产,法院不予置疑。双方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主张抚养孩子,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给付抚养费。原告放弃住房的居住、使用权,表示离婚后携女居住在其母处,并要求被告给予住房补偿。因该要求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