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媒体点评 | 律师BLOG | 民事商事 | 交通事故 | 婚姻继承 | 劳动工伤 | 房屋地产 | 医疗事故 | 刑事辩护
知识产权 | 公司法律 | 人身伤害 | 破产改制 | 金融保险 | 海事商事 | 行政诉讼 | 房屋拆迁 | 物业管理 | 合同范例
司法鉴定 | 律师日志 | 服务范围 | 大连法规 | 商计划书 | 股权转让 | 案例集锦 | 投资大连 | 司法考试 | 档案查询
法律法规 | 赔偿数据 | 职业规范 | 付费方式 | 著作精选 | 法制新闻 | 收费标准 | 法律援助 | 在线咨询 | 司法部门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民事法律法规 >> 侵权 >> 文章正文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一、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符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下列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一)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
  (二)未经生产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
  (三)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器械;
  (四)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
  (五)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与审查批准的产品市场准入说明书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四、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等。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五、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先进科学”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


  六、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八、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


  九、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以专业术语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
  十一、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标明“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十二、医疗器械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十三、违反本标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个人合伙协议书
·婚姻问题解答
·律师解答交通事故集锦
· 房地产问题集锦
·有关劳动问题解答集锦
·借款协议
·投资入股协议书范本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
·大连市公安局电话
·婚姻法有关房产问题律师..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