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建文律师点评:第七十六条是赔偿责任条款,并非确定责任条款
笔者认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应当完整准确,而不是断章取义。
第七十六条的全文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第七十六条,可以看出该条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确定了第七十六条是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条款,并非是处理交通事故确定当事人各自责任的条款。确定当事人各自责任的条款在交通安全法的其他条款中,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
2、明确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险,机动车车主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这里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并不是对所有的损失都赔偿,而是在投保人所购买的投保数额范围以内予以赔偿,其最高数额不超过投保人所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总数额。其次,保险公司不得以各种理由为自己不予赔偿寻找借口,如,机动车司机醉酒驾车的,机动车司机肇事逃逸的,以及机动车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的,等等。这在以往,保险公司对上述情况是不予赔偿的。
4、如果赔偿数额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个无须多说,也不是问题的焦点。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才是本条款最有争议之处。但这里所说的情况,并非是指机动车在无责情况下单方承担全部责任,而是指在机动车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情况下,机动车对保险公司赔偿数额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赔偿余下的全部损失。笔者认为:不分机动车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情况,都要赔偿数额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似有不合理之处。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情况,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应当确认机动车驾驶人为无责。这里所说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是指机动车仍要承担超过保险公司赔偿数额的剩余部分,但是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违章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责,但还是要赔偿违章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部分损失,这一点也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一致,属于无过错赔偿责任,是法律尊重生命的价值体现。
(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例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自杀、碰瓷的,责任自负,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这里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有一定的困难。
源自2008-4-25 《大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