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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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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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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1)夫妻之间是否具有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在委托代理时是否需要有书面协议,丈夫代妻子签的一些业务是否属于无效(这些业务必须由妻子本人办理),大女婿和二女儿之间是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无书面委托代理协议);(2)派出所关于老人走失的档案会保存多久,2002年的现在能否查到?
(3)公证遗嘱是否都有录象?是否可以查当时的公证录象?公证录象是否存在绝密性,而公证处以此为由拒绝呢?(4)公证遗嘱上说假话是否能推翻公证遗嘱?老人连自己的子女个数已经无法分清并且有精神病(小脑萎缩)的医院鉴定,这种状态下老人立的公证遗嘱能否考虑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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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18.25.177.10
留言时间:
2007/2/14 1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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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1、夫妻之间具有家事代理关系,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分析; 2、至少应该保存20年; 3、一般没有录像; 4、如果认定是精神并,遗嘱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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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侯建文律师
回复时间:2007/2/14 16: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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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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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2000年以后改为股份制企业,不是法人了。之前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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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58.223.7.128
留言时间:
2007/2/13 21: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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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有讲理的地方吗?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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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律师您好!
我们是某国企的内退职工,2007年1月13日向您咨询过。咨询的内容是:“我们内退时单位在约定中开出了内退职工和在岗职工拿一样薪水的条件。内退后单位食言了。在岗职工现人均近三千元工资,而只给内退职工四、五百元的生活费,养老保险金也是按内退生活费作为基数交纳的。找单位理论,他们理直气壮:国家规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就是“不高于退休金、不低于最低保障”。国家有这样的规定,协议岂不是成了无效合同?我们该怎么办?”我们诉至仲裁,申诉被驳回,理由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4号文中第一款第二条是这样的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无论其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1)因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束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何界定改制前、改制中、改制后?我们是1999年内退的,我们单位2000年以后改为股份制企业,没有法人了,这时产权制度才发生了变化,我们不知道我们到底属不属于因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引起的内退?我们还有讲理的地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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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58.223.7.128
留言时间:
2007/2/13 21: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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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向你们这种事情法院一般不愿意管理,因为不好解决,这里面有政策问题,有制度问题,所以我还是建议你们通过行政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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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侯建文律师
回复时间:2007/2/14 15: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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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劳动关系、减员增效属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吗?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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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理顺劳动关系、减员增效属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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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58.223.14.235
留言时间:
2007/2/12 19: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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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请提具体问题,我是律师,不是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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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侯建文律师
回复时间:2007/2/13 5: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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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产权制度改革?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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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产权制度改革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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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58.223.10.15
留言时间:
2007/2/12 15: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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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也就是所有权得变更改革,你可以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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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侯建文律师
回复时间:2007/2/13 5: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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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待岗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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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签大连劳动局的劳动合同(绿皮).到07年9月合同期满.非常感谢您的回复!我们试着跟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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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21.201.106.155
留言时间:
2007/2/11 12: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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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好的,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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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侯建文律师
回复时间:2007/2/13 5: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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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待岗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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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律师您好!
我们是民办非企业幼儿园,因经营状况不太好,想让一夜班教师回家待岗,(园内无住宿幼儿),保险和取暖补助费照发不误,工资按原工资的70%发,请问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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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61.176.138.102
留言时间:
2007/2/8 10: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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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当然,你可以和这名职工协商解决,如果对方同意,当然可以; 如果协商不可的话,就要看你们的合同约定,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你倒是可以想办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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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侯建文律师
回复时间:2007/2/13 5: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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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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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幼儿家长,孩子在大连中南路一家知名幼儿园时,由于老师的疏忽,致孩子乳中切牙(2颗)牙根折断,现在已经一年半了。由于各种原因,当时只有幼儿园的口头治疗承诺,(虽经治疗但已不可能痊愈)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又由于还需要继续在该园就读而未诉诸法律。现孩子已经就读其他学校,请问我该主张哪些权利,此种行为是否属于人身伤害,如果起诉是否已超过法律时效?(三个月前该幼儿园曾领孩子去过医院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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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21.201.225.105
留言时间:
2007/2/7 20: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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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应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伤害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当然如果你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就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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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侯建文律师
回复时间:2007/2/10 5: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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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问题呢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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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不公开留言,留言者登录后才可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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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60.20.193.59
留言时间:
2007/2/7 19: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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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具体帮我解释一下好吗?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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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我父亲在一家服装厂任门岗工作,因为单的无故扣工资的事情引起情绪上的波动造成重度三级高血压脑出血,我可以申请工伤吗?我具务有要求其厂理赔的条件吗?
来自: 60.20.198.92 留言时间: 2007-2-6 21:15:43
回复内容 工伤困难
但是直接从侵权的角度还有些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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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60.20.193.59
留言时间:
2007/2/7 19: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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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具体的解答你可以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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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侯建文律师
回复时间:2007/2/10 5: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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